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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军:增强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能力切实提高纪检监察法治化水平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5日                   来 源:                  

   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立山同志在全省市州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培训班上指出,纪检监察干部要增强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能力,更好担负起监督执纪问责的重任。当前,反腐败由“不敢”向“不能”“不想”迈进,全面从严治党由治标为主向深化标本兼治纵深发展。纪检监察工作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要求,切实增强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能力,不断推进纪检监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以更宽维度领悟增强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能力的重要意义
   1、增强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能力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内在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关键在严、要害在治。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相比行政、经济等方式更具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其所体现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罚追溯的不可避免性以及治理方式、手段的程序性、规则性和限权性,是“全”的基础、“严”的关键、“治”的要害的进一步强化和升华,更能体现零容忍、全覆盖、无禁区的要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只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监督执纪、惩治腐败、保障发展的能力,不断克服“下不为例”“法不责众”“情有可原”等人情因素,自觉用“法”的标准来衡量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才能推动依规治党、依法治权,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2、增强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能力是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的现实选择。“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由过去单纯执纪向既执纪又执法转变,审查终结的严重违纪涉嫌违法案件由移送司法机关向查清违法事实直接移送起诉转变,这对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的履职方式和能力素质特别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能力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从现实情况看,当前大部分执纪工作者是党纪“专家”、法律“新手”,有的规则意识、程序意识还比较淡薄,“先留置隔离再审查突破”“纪检监察证据标准可以降低”“纪委办案没有时限要求”等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时效、重结论轻证据、重口供轻物证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如果仍停滞于传统思维和方法开展执纪执法,那么所办案件就不能过好检察院的审查关、律师的辩护关、法院的审判关。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增强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能力显得尤为紧迫。
   3、增强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能力是实践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重要保证。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立案审查、审理等为各级纪检机关作出一系列程序性安排,明确的98次“应当”、19次“不得”、18次“严格”、5次“必须”和5次“严禁”的刚性要求以及各个环节的时限性要求,是落实有“领”有“导”、坚持程序优先的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突出规范性和程序性要求,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尊重和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切实保证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贯彻落实,才能切实将监督执纪权关进制度和法治的笼子。
   4、增强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能力是严防“灯下黑”的有效途径。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纪检监察干部也不例外。实践一再证明,纪检监察机关绝非净土,纪检监察干部也没有天然的免疫力,监督执纪权失去制约监督必然会导致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开展监督执纪,做到法纪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纪没有特权,执行法纪没有例外,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才能切实防止选择性监督执纪、随意性处置问题线索、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为,严防“灯下黑”。
   二、以更大准度把握增强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能力的内涵要义
   1、牢牢把握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这个逻辑点。自觉把法治思维和方式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始终。强化合法性思维,在预警防控、线索研判、分类处置、惩戒处理中,以“法”的标准和逻辑来发现、分析和解决各种问题,切实保证执纪执法合乎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强化程序性思维,在深化标本兼治中,更加注重权力运行规则的程序性审查,通过查找变通规则、违背程序、规避制度、越权越位等行为,发现问题、查处问题、堵塞漏洞。强化证据性思维,严格遵循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坚持“非法证据合理排除”原则,切实转变单纯依靠被调查对象口供办案的观念,多做缜密细致的外围调查,把工作重心放在收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音视频资料和其他间接证据上,形成各种证据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条,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纪和历史的检验。强化职权法定思维,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进一步清晰界定权力和责任归属问题,细化固化实化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切实促进责任归位、问责有力。
   2、牢牢把握精准运用党纪法规这个着眼点。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的政治效果、纪律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必须把握好精准运用党纪党规的基本要求。要精准研判线索,根据问题线索的情节、性质及查清后可能给予的处理,准确作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和予以了结的处置。要精准收集证据,严格按照构成要件的要求,全面、精准收集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材料,切实打牢证据之基。要精准审核处理,严格按照“二十四字”方针,准确区分违纪和违法行为,综合考量违纪违法的情节、认错悔错态度等因素,精准把握量纪幅度,实施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经过调查不存在问题的,坚持疑罪从无,及时予以澄清。
   3、牢牢把握统筹纪法衔接这个切入点。要厘清纪法界限,对照法纪条文严格区分、准确处置,该用纪律处理的纪律处理,该移送法律惩治的移送法律惩治。要准确纪法转化,推进执纪办案标准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标准精准对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标准、形式,规范各类文件、文书,提升纪检监察证据标准,确保无缝衔接。要强化纪法配合,针对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既执纪又执法现实情况,统筹使用执纪和执法方式、手段,稳慎使用留置措施,确保纪法有效、顺利对接。
   4、牢牢把握推进反腐败协调这个落脚点。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反腐败协调工作的组织机关,必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反腐败协调工作。要从法律上进一步理顺纪检和司法机关的工作关系以及职责权限,把各反腐败部门的职能、信息、资源等有效统筹起来,着力构建协调配合、信息互通的协同监督查处机制。要积极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和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自觉转变以行政手段协调为主的传统方式,完善和细化反腐败协调相关立法,健全机制、明确责任、严格程序,真正形成靠法协调、靠法确责、靠法督办的反腐败协调模式,切实推进反腐败协调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
   三、以更强力度践行增强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能力的方法路径
   1、加强法治学习是前提。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增强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形势下学法懂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一方面要加强对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力度,研学法理基础理论、法理学,精学《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深入理解法治原则、原理、精神,做到应知应会、领会实质。另一方面要注重把学习内容融会贯通,加强法律逻辑训练,提高依照法定权力、程序行使权力的法治素养,努力把运用法治思维和能力作为一种思维习惯和行动自觉。
   2、树牢法治信仰是核心。“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把法治作为一种信仰来追求,从单纯地严格执法上升到对法律的忠诚上,在尊法守法过程中不断坚定。要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尊崇宪法法律及党内法规权威,切实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要保持对法纪的敬畏之心,牢记底线、不越红线,敬畏法治对权力的约束,明晰法律授予什么权力、边界在哪里、行使的程序是什么、不依法行使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等,自觉把手中的权力用来为群众谋利益。
   3、增强法治实践是关键。“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按照分权制衡原则,围绕规范监督执纪这个核心权,进一步织密制度的“笼子”,确保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程序法定、监督法定、公开法定、问责法定。要严格监察体制改革后新进人员准入机制,着力将一批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有法律专业背景人员充实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提升整体运用法治能力水平。要善于把法治思维和方式运用到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去,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上率下,坚持以法治的标准提高违纪案件查处质量,亲自参与案件组织协调查办,切实增强组织协调涉法问题查处能力。 
   4、维护法治权威是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健全执纪审查的监督机构,健全以案件审理为核心的监督体系,对问题线索处置、立案审查依据、涉案款物处置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实体与程序方面存在的瑕疵问题及时纠正。要建立执纪审查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对执纪执法出现冤假错案的要一追到底。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依纪执纪、依法执法工作考评,对不按法定原则、程序开展执纪执法,超越权限擅用执纪审查方法手段,甚至为追求办案数量增长伪造案件的严肃追责问责,以此倒逼法治思维形成和法治方式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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