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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6起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9日                   来 源:仙桃廉政网                  

近期,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市纪委监委查处了6起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他们违犯党纪国法,受到严肃处理,着实令人惋惜。为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切实以案示警,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的纪律观念和法律观念,现通报如下:

1.剅河镇政府原副科级干部马建灿醉酒驾驶问题。2018年12月14日凌晨,马建灿酒后驾车撞击电杆后翻入路旁沟中。经检测,马建灿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25 mg /100ml,属醉酒驾驶。2019年4月17日,马建灿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马建灿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原工作人员杨文波醉酒驾驶问题。2018年11月30日晚,杨文波酒后驾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杨文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10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9年3月21日,杨文波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杨文波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3.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工作人员印国醉酒驾驶问题。2017年9月26日,印国酒后驾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印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5.71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8年3月28日,印国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印国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4.干河街道办事处德政园社区居民沈国兵醉酒驾驶问题。2018年9月4日凌晨,沈国兵酒后驾车将躺在路上的唐某撞伤后离开。经检测,沈国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33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9年1月24日,沈国兵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沈国兵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5.张沟镇团结村村民李哲轩醉酒驾驶问题。2018年11月19日晚,李哲轩酒后驾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李哲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55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9年5月15日,李哲轩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李哲轩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6.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分局工作人员刘飞酒后驾驶问题。2018年12月19日晚,刘飞酒后驾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刘飞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mg/100ml,属酒后驾驶。2018年12月20日,刘飞受到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刘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党员干部酒后驾车不仅触犯了法律,而且违反了纪律,特别是醉驾入刑以来,少数党员干部在高压之下仍充“勇夫”,为此碰得“头破血流”,实属咎由自取。上述案例中,有的是国家公务员,因为醉驾不仅被判处刑罚,而且受到“双开”处分;有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为醉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有的虽然没有达到“醉驾”(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标准,但属于饮酒驾驶,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同样受到了党纪处分。酒后驾驶,害人害己、害家庭,给予他们纪律和法律的严肃处理十分必要。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

一要增强纪法观念,认清一个“害”字。“纪律如烧红的铁,谁碰谁出血”“法律是高压线,谁碰谁触电”。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之所以屡屡发生,反映出一些党员干部纪法意识依然淡薄,对纪律和法律毫无敬畏之心,明知酒驾醉驾属党纪国法所不容,仍然我行我素,必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代价。酒后驾车不仅要受到法律制裁,还要受到纪律追究;不仅在经济上受到处罚,还可能丢掉工作断送政治前途;不仅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还给自己和家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纪法意识,时刻绷紧纪法之弦,充分认识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严重性,算好“得失账”,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谆谆告诫,切实树牢纪法观念,强化“不敢”的氛围,才能确保平安一生、幸福一生。

二要自觉遵纪守法,做到一个“律”字。自律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责任。党员干部如果不遵纪守法,视纪法为无物,任性干事,胡作非为,不仅是对他人、对社会的不负责任,更是对自己的极端不负责任。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党员干部在遵纪守法上“犯糊涂”,有的自恃驾驶技术娴熟,认为喝点“小酒”不影响开车;有的自信方位感强,能够找到行车“捷径”,不会撞上交警的“枪口”;有的甚至还存在“地方小人情熟,不怕被抓”的特权思想等等,这些都是藐视纪法权威、挑战纪法底线的表现。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就是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要“双开”,面对刚性的纪律和法律,没有任何弹性。广大党员干部要恪守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这两把“戒尺”,始终严守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以“旁若有人、常若有过”的心态,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时刻自警自省自律慎独慎微慎行,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三要加强日常监管,体现一个“严”字。严管就是厚爱,严管才是厚爱。”各级党委(党组)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抓早抓小、见微知著,对发现干部身上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红脸出汗,而不是待党员干部犯下大错后再去请求组织网开一面、从轻处理,那是“假关”“伪关爱”,是“害同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当好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守门员”,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加强与有关执纪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一旦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切实以一寸不让的强硬态度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

 

 

中共仙桃市纪委

2019年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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